鄭州養犬管理規定2020?鄭州市養犬管理規定

鄭州養犬管理規定2020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 , 加強城市養犬管理 , 規范城市養犬行為 , 維護城市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 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 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區范圍內養犬的單位和個人 , 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限制、嚴格管理、限管結合的原則 , 建立政府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的管理機制 。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 建立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 制定狂犬病突發疫情預防、控制預案 。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負責轄區內的養犬登記和管理工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公安、畜牧、衛生、工商等部門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第五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村)民委員會 , 應當在居(村)民中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 , 應當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以及疾病預防的宣傳教育工作 , 倡導依法養犬、文明養犬 。
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 , 就本居住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公約 , 并組織監督實施 。居(村)民和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個人在養犬前 , 應當與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 。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七條
養犬實行注冊登記制度 。養犬人應當到其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 領取養犬證和犬只標識 。未經登記 , 任何單位或個人養犬不得養犬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城市街道辦事處受理居民家庭養犬注冊登記申請 , 辦理養犬證和犬只標識 , 并對街道辦事處養犬注冊登記情況進行監督 。
第八條
養犬實行強制免疫制度 。單位和個人養犬 , 應當按有關規定定期到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對犬只進行檢疫、防疫 , 辦理免疫證明 。禁止冒用、涂改、偽造、轉讓、買賣免疫證明 。
第九條
每戶居民只準飼養一只犬 。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禁養犬只的品種和體高、體長標準 , 由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
第十條
居民申請養犬注冊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養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狂戶居住; (三)已按規定對犬只進行免疫; (四)所養犬只符合本條例第九條有關犬只數量、品種、標準的規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十一條
居民養犬 , 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 , 填寫養犬登記表 , 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 , 予以注冊登記 , 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 , 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 , 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 , 應當給予書面答復 , 并說明理由 。
第十二條
科研單位、公園、動物園、演出團體等單位飼養犬只的 , 應當向其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養犬數量、種類 , 并查驗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后 , 予以注冊登記 , 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 。部隊、公安等單位飼養特種犬的 , 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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