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六項、第七項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元罰款 。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
第二十四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養犬人不予辦理養犬登記、年檢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對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年檢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
【2020呼和浩特市養犬管理規定?呼和浩特養犬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并經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呼和浩特市嚴格限制養犬規定》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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