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呼和浩特市養犬管理規定?呼和浩特養犬管理辦法

2020呼和浩特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創造文明、安全、衛生的人居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
第三條 本市各區及開發區為重點養犬管理區,各旗縣為一般養犬管理區 。
重點養犬管理區內的農村地區,經區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一般養犬管理區進行管理 。一般養犬管理區內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經旗縣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重點養犬管理區進行管理 。
第四條 本市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的原則 。
第五條 本規定由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
公安行政管理部門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具體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查處無證養大等行為,處理因養犬引發的案件 。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類的防疫工作及核發動物健康證明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犬類經營活動監督管理,負責對無照售犬行為的查處 。
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街面流動售犬行為和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 。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管理的宣傳 。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 。
第七條 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犬類留檢所,負責收容處理無主犬、被沒收的犬 。
犬類留檢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5日內可以被認領、領養;對無人認領、領養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對患有狂犬病和其它嚴重傳染疾病的犬立即捕殺,并對犬尸進行無害化處理 。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院、幼兒園和學校的教學區、學生宿舍區不得養犬 。
第九條 重點養犬管理區內,每戶只準養一只犬,不得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飼養軍犬、警犬、護衛犬、科研醫療實驗用犬、表演道具犬,須經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種與體高標準,由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 。
第十條 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有效身份證件;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年檢制度,未經登記、年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
單位和個人在養犬登記前,應當攜犬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進行健康檢查,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健康證明 。
個人申領養犬登記證和犬牌,應當持本人身份證件、經常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動物健康合格證到當地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單位申領養犬登記證和犬牌,應當持單位證明、動物健康合格證到當地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公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場予以辦理 。
養犬登記證實行一犬一證,每年年檢一次 。年檢時,養犬人應當出示有效的養犬登記證和動物健康合格證 。
第十二條 養犬人在辦理登記或者年檢時,應當交納管理服務費 。重點養犬管理區內,個人養犬每只犬第一年為300元,以后每年為100元;單位養犬每只犬第一年為1000元,以后每年為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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