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 二 )


(六)春秋兩季為犬只注射疫苗 。
(七)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犬只 。養犬人在某段時間無法照料所養犬只,必須將犬只托他人代管 。
第十五條 未按規定進行免疫的犬、散放犬、棄犬、狂犬和違法飼養的大型犬、烈性犬,一律由公安部門進行捕殺 。
凡被捕殺的狂犬及被狂犬咬傷致死的動物尸體,一律深埋至兩米以下或焚毀,嚴禁剝皮、出售、食用 。
第十六條 出現犬只咬傷、抓傷、舔傷他人等情況,養犬人應立即將被傷害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診治,并依法承擔被傷害者的診治費和其他經濟損失 。
被無主犬、自養犬或者養犬者不明的犬傷害的,被傷害者本人應當立即到醫療衛生機構診治;被傷害者是未成年人的,其監護人應當立即護送被傷害者到醫療衛生機構診治 。
犬只傷人時,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立即攜帶犬只至動物診療機構進行檢查,有疑患狂犬病的,應立即通知畜牧防疫檢疫機構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犬只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 。
第十七條 養犬單位和個人發現或懷疑犬只有狂犬病時,應當及時向畜牧防疫檢疫機構報告 。
第十八條 養犬未實行拴養、圈養的,或未按規定為犬只免疫的,除按本規定第十五條執行外,由公安部門對養犬單位負責人或犬主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
第十九條 經營、出售犬只及犬類用品等活動,由工商部門依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
第二十條 對倒賣狂犬病疫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沒收其非法所得和疫苗,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疫苗交衛生或畜牧部門處理 。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一條 養犬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管部門依據《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
第二十二條 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阻撓捕犬工作進行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
【大慶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大慶市市區養犬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慶政辦發〔2007〕97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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