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城市養犬管理辦法?宿州養犬管理辦法

宿州城市養犬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加強犬類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重點管理區犬類的飼養、經營服務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重點管理區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重點管理區需要調整的,由公安機關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條養犬管理遵循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政府部門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健全養犬管理協調、保障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犬只信息登記,查處違法養犬行為,組織捕殺狂犬,收容救助犬只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建立犬類收容場所;指導、監督城市公共場所設置犬只禁入標識;查處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犬類免疫,界定禁養的烈性犬、大型犬品種和標準,依法查處違法診療行為等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犬類經營單位和個人予以注冊登記,依法查處違規經營行為 。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財政、民政、教育、交通、文化、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
第五條鼓勵居(村)民委員會、小區業主委員會就養犬事項依法制定管理公約,規定允許遛犬的時間和區域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小區內發現的流浪犬以及違法養犬行為及時報告公安等有關部門 。
第六條公安、城市管理、畜牧獸醫等有關部門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知識宣傳,引導養犬人依法、文明養犬 。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違法養犬行為,有權進行監督、投訴和舉報 。建立違法養犬行為投訴舉報獎勵制度,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按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違法養犬行為投訴舉報獎勵辦法由市公安機關負責制定 。
第八條單位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用于倉庫、施工場地看護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二)具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配備專門管理人員;
(三)具有犬籠、犬舍、圍墻等圈養設施;
(四)取得犬只免疫證明和養犬管理信息標識;
(五)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

宿州城市養犬管理辦法?宿州養犬管理辦法


第九條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固定獨戶住所;
(三)犬只符合規定的品種和標準;
(四)取得犬只免疫證明和養犬管理信息標識;
(五)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十條禁止犬只經營性養殖和銷售活動,禁止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 。大型犬和烈性犬的品種和標準,由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
第十一條機關事業單位的辦公服務區、醫院、學校(含幼兒園)教學區、學校及單位的集體宿舍區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場所禁止養犬 。
第十二條養犬人應當在犬只出生滿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滿前,到符合動物免疫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條件的犬只免疫網點,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領取犬只免疫證明 。
第十三條養犬人應當在領取犬只免疫證明十五日內,持相關材料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場所登記養犬信息,申領養犬管理信息標識 。養犬管理信息標識有效期一年,每年簽注一次 。養犬人繼續養犬的,應當在養犬管理信息標識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持相關材料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場所辦理簽注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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