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市養犬管理實施辦法( 四 )


第三十條 江陰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 , 負責對出入境人員攜帶的犬只進行驗證、檢疫及出證工作 。
第三十一條 教育、文體廣電和旅游等部門 , 應當積極開展依法養犬、科學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工作 。
第三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 , 應積極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開展依法養犬的宣傳教育 , 調解因養犬引起的民事糾紛 。
第三十三條 養犬行業協會應當強化行業自律、規范養犬行為 , 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第三十四條 有關個人和單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 ,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
第三十五條 養犬人因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 , 被公安部門收繳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的 , 三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
第三十六條 阻撓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的 , 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七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 ,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相互推諉的;
(二)不按規定或者故意拖延免疫、登記的;
(三)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 , 不依法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有關養犬管理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公安部門負責解釋 。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 原《江陰市犬類管理實施辦法》(澄政發〔2008〕6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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