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市養犬管理實施辦法

江陰市養犬管理實施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 , 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 , 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 保護市容環境 , 根據《無錫市養犬管理條例》等規定 , 結合本市實際 , 制定本實施辦法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經營犬只和對養犬活動進行管理的單位、個人 , 應當遵守本實施辦法 。
【江陰市養犬管理實施辦法】軍用、警用犬類以及動物園、科研實驗用犬等特種犬類的管理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條 對養犬活動實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 , 行政機關執法和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相結合 , 養犬單位、個人(以下簡稱養犬人)自律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 建立由公安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綜合管理、農業農村、文體廣電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環境保護、海關等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指導、協調、檢查、監督工作機制 。
第五條 本市澄江街道范圍內按照養犬重點管理區的規定進行管理 , 其他區域按照養犬一般管理區的規定進行管理 。各鎮(街道)、高新區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區域 , 經市政府確認 , 按照養犬重點管理區的規定進行管理 。
第六條 按照養犬重點管理區的規定進行管理的區域 , 每戶限養一只犬 , 盲人和肢體殘疾人每人限養一只導盲犬或者扶助犬 。
按照養犬重點管理區的規定進行管理的區域 , 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禁養的具體品種 , 由公安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確定 , 并向社會公布 。
醫院(動物醫院除外)、學校、幼兒園、療養院 , 以及單位集體宿舍區禁止養犬 。
第七條 市政府根據需要 , 可以在重大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 , 劃定禁止遛犬的區域和時間段 , 并向社會公告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 , 可以在本居住區設定禁止遛犬的區域和時間段 , 并予以公示 。
第八條單位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國家級文物保護、危險物品存放、重要倉儲、動物表演等單位 , 因工作特殊需要養犬 , 并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證明;
(二)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管理人員負責訓養管理;
(三)設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等設施 。
第九條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本市的合法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且系獨戶居住 。
第十條 對養犬實行強制免疫和登記制度;未經免疫、登記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
養犬人應當攜犬到各鎮(街道)設置的犬只防疫、檢疫點檢疫、注射狂犬病疫苗 , 領取犬只免疫證明 。
養犬人應當憑有效犬只免疫證明按公安部門公布的養犬登記辦法辦理登記手續 。公安部門在接到養犬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提交的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對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的 , 應當予以登記 , 核發養犬犬牌 , 實行一犬一牌制 。對不符合條件的 , 不予登記 , 并書面說明理由 。
第十一條 養犬登記有效期為一年 。期滿需繼續飼養的 , 應當在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 , 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到原登記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
第十二條 養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應當按公安部門公布的養犬登記辦法辦理相關手續:
(一)住所地變更的 , 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二)轉讓犬只的 , 自轉讓之日起十五日內出讓人與受讓人共同辦理變更登記;
(三)犬只死亡的 , 自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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