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暨養犬管理規定

諸暨養犬管理規定為切實加強我市城區犬類管理,預防和控制狂犬疾病傳播,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紹興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及《紹興市養犬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決定對城區限制養犬區域進行劃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城區限制養犬區域(以下簡稱“限養區”)的范圍:城區二環線以內區域和二環線與三環線之間重點規劃建成區域,具體區域為:二環線以內區域;商貿城區域(北至環城南路、南至南三環路、西至洪浦江、東至環城東路延伸段圍成區域);開發區、江龍工業區區域(北二環路以北至建業路、東至城北路、西至浙贛鐵路圍成區域和西二環路以西至浙贛鐵路、北至三都路、南至城山路圍成區域〈侶東村、袁家村區域除外〉);望云西路區域(西二環路、青蓮路及其延伸段、五泄江圍成區域);浣東街道三環線內重點建成區(東二環路以東至東三環路、北至東江路延伸線<規劃路段>及浦陽江、南至環城南路圍成區域)(具體圖示詳見附件) 。

諸暨養犬管理規定


二、不得在限養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按照《紹興市烈性犬名錄和限養區禁養大型犬只標準》,烈性犬指以下21 種犬種:西藏獒犬(藏獒)、德國牧羊犬(狼狗)、高加索山犬、羅威納犬、比特犬、阿根廷杜高犬、法國獒犬、馬里努阿犬(馬犬)、昆明犬、卡斯羅犬、日本土佐犬、大丹犬、牛頭梗、伯恩山犬、阿富汗獵犬、比利時牧羊犬、尋血獵犬、愛爾蘭雪達犬、拳師犬、圣伯納犬、大白熊犬(軍警及相關科研等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的工作用犬、護衛犬,不受此限制);大型犬指肩高(肩胛骨頂端垂直地面距離)超過60厘米、體長(肩胛骨前緣到坐骨結節)超過90厘米的犬只(盲人飼養的導盲用犬、肢體傷殘人飼養的生活輔助用犬、軍警和科研等單位因公飼養的工作犬只,不受此限制) 。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限養區范圍內犬類管理依據《紹興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紹興市養犬管理辦法》等規定實行 。
四、不得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嚇他人,不得驅使犬只傷害他人 。
五、出戶遛犬時應對犬只束犬鏈(繩),由成年人牽領并注意避讓他人,不攜帶導盲犬以外的犬只進入學校、醫院、影劇院、展覽館、體育館、風景區、商場、餐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有關規定,及時清理寵物排泄物 。
六、凡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市公安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希望廣大市民給予理解、支持和配合,自覺遵守本通告規定 。
【諸暨養犬管理規定】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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