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市養犬管理條例

東臺市養犬管理條例為規范我市養犬行為,切實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作如下通告:
一、養犬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為犬只接種預防狂犬病疫苗,按規定防治犬只其他疫病,并懸掛免疫牌 。違者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予以處罰 。
二、養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 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違者由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

東臺市養犬管理條例


三、養犬不得污染環境 。犬只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違者由城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
四、城區犬只一律圈養或拴養,不得放養,養犬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所養犬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養犬人不得攜犬進入機關、醫院、學校、幼兒園、少年兒童活動場所、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室內農貿市場、金融經營單位等場所,以及其他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共場所 。
五、公安機關將依照規定捕捉、捕殺對人身安全存在威脅的流浪犬、狂犬 。廣大市民應積極支持和配合,任何人不得阻撓 。
六、對阻撓相關單位依法進行養犬管理的,由公安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東臺市養犬管理條例】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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