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滕州市養犬管理條例為了規范飼養犬只行為,切實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加強犬只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犬只由綜合行政執法、畜牧獸醫、公安等部門按照以下職責進行管理:
(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飼養人飼養的犬只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實施處罰;
(二)畜牧獸醫部門負責宣傳引導犬只飼養人做好狂犬病程序化免疫;
(三)公安部門負責對飼養人飼養的犬只妨害治安管理的行為實施處罰 。
二、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犬只外出時,應當束犬鏈(繩),由成年人牽領(無人牽領的犬只,視為無主犬)并主動避讓老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
(二)不得攜犬只進入機關、醫院、學校、商場、商業街、飯店、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游樂場、候車室等公共場所 。
(三)不得攜帶犬只乘坐公交車(導盲犬除外),攜犬乘坐小型出租車應征得駕駛人同意,攜犬乘坐電梯應當避開電梯乘坐高峰時間 。

滕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四)隨身攜帶清除犬糞用具,及時清除犬糞 。
(五)及時有效制止犬只吠叫或攻擊行為,防止出現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 。
(六)禁止養不符合條件的烈性犬、大型犬 。
(七)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的有關規定,定期攜犬只到市畜牧獸醫局指定的動物診療機構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免疫證明 。
(八)不得虐待,遺棄犬只 。
三、綜合行政執法,畜牧獸醫,公安等部門共同組建犬只整治工作隊,規范城區養犬行為,抓捕城區野犬、狂犬、流浪犬,查處違規養犬行為,強化犬只管理 。
四、養犬人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門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五、養犬人應當對犬只進行獸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種,違反規定的,由畜牧獸醫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畜牧獸醫部門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六、養犬人攜犬出戶未及時清除犬糞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六款規定進行勸導、告誡,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
七、養犬人發現犬只出現疑似患狂犬病癥狀的,應及時向衛生、畜牧獸醫部門報告 。
八、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之內,市民應當自行處置飼養的不符合條件的大型犬,烈性犬 。
九、相關部門執法人員要公正、文明、規范執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自覺服從管理,積極配合,阻礙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滕州市養犬管理條例】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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