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養犬管理規定【利川市養犬管理規定】為有效遏制流浪狗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消除流浪狗對我鄉居民造成的侵害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鄉實際,決定在我鄉轄區內開展捕殺流浪犬只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1.各機關單位、本鄉轄區內人民群眾所飼養的犬只必須拴養和圈養,拴養犬只的繩索不得超過3米,除司法機關因偵查需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犬只帶至公共場所 。

2.犬只戶外活動時,必須由主人拴套跟隨 。
3.對進入公共場所(學校、醫院、政府機關、街道、農貿市場等區域)的未經拴養和圈養的犬只,一律視為流浪犬只,一經發現,鄉政府將組織捕殺 。
4.捕殺后的流浪犬只統一由鄉人民政府進行處理,如犬主認領的,必須承擔相關捕殺費用后方可領回 。
5.凡因管理不善導致犬只傷人的,犬主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6.對阻礙、拒絕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7.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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