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養犬管理條例

南海養犬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文明和諧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
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犬只養殖場等單位特定用途飼養犬只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政府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指導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聯合執法、信息共享、動態監管等制度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為養犬人提供犬只備案、免疫等服務便利 。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犬只狂犬病免疫經費,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主管本市養犬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建設和管理養犬管理服務系統 。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主管本區養犬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犬只備案、建立犬只管理電子檔案、處置流浪犬、指導制定文明養犬公約、組織對犬只植入電子識別標識、查處違法養犬行為、設置和管理犬只留檢場所、會同相關單位開展養犬管理與服務宣傳活動等監督管理工作 。
公安機關負責查處因犬只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驅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協助處置流浪犬等工作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實施犬只免疫、檢疫、診療許可、疫情監測等制度,指導和協助對犬只植入電子識別標識,指導和監督死亡犬只的無害化處理,指導和協助管理犬只留檢場所等工作 。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預防狂犬病等疾病教育,監測人患狂犬病疫情,監督、管理人用狂犬疫苗接種和狂犬病病人診治等工作 。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犬只經營主體的設立、變更(備案)和注銷登記,并依法對犬只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住宅小區的養犬管理和服務工作 。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等宣傳教育活動,對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
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制定文明養犬公約 。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收集住宅小區內養犬相關信息 。
第七條 支持和鼓勵犬只飼養、救助、診療等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依法參與養犬管理、養犬知識普及、犬只行為培訓服務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
第八條 有關主管部門的犬只備案、免疫和行政處罰等信息應當實行共享 。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公布養犬管理和服務的有關信息,為公眾提供養犬信息服務 。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于違法養犬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 。舉報、投訴內容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收到舉報、投訴的主管部門應當移交給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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