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麗養犬管理規定

瑞麗養犬管理規定為加強養犬管理 , 保障公民生命安全 , 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 , 結合瑞麗市實際 , 現將加強犬類管理事項通告如下 , 請廣大市民和犬只飼養員 , 認真遵照以下規定執行 。
1.養犬人必須攜帶相關犬只資料到瑞麗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辦理犬牌犬證 。犬牌配套 , 編號一致 。
2.文明養犬、文明放犬、衛生養犬 , 不得影響他人 , 如有糞便須及時清理 。
3.外出放犬時必須簽系狗繩 , 不得放任其奔跑 。
4.犬證若有遺失請及時補辦 , 如有拾到者請交至瑞麗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5.犬證最終解釋權歸瑞麗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瑞麗養犬管理規定


6.個人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 , 必須攜帶犬牌 , 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束犬鏈并由成年人牽領、看管;
(二)及時消除犬只排出的糞便;
(三)不得傷害他人 。
7.禁止攜帶犬只出入下列場所及遛犬:
(一)城市主要道路;
(二)公共交通工具(個人包租的除外);
(三)國家機關及學校、兒童活動場所;
(四)醫院、候車廳、集貿市場、民族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 。
8.養犬不得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生活和休息 , 若發生上述行為 , 飼養單位或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
9.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棄養犬、無主犬、狂犬、野犬 , 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或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 由相關部門和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及時組織收容棄養犬、無主犬 , 捕殺狂犬、野犬 。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將不定期在全縣范圍內開展捕殺狂犬、野犬專項行動 , 進行專項整治 。
10.養犬單位和個人應該主動配合相關執法部門進行的犬類執法監督檢查 , 不得拒絕、阻攔執法人員執行公務 。
11.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 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 , 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
【瑞麗養犬管理規定】12.各相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 應當在居民、村民中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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