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養犬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養犬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上位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景洪市城區范圍內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軍用、警用、科研等特殊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條養犬管理實行管理和服務相結合,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相結合,養犬人自律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建立由公安牽頭,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衛健等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 。
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一)市公安局負責養犬登記管理,發放登記證;查處無證養犬、違規攜犬出戶、養犬擾民等行為 。組織、指導和監督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犬只免疫、檢疫等防疫工作,辦理犬只免疫證;
(三)市城市管理局負責查處因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戶外攜犬行為;
(四)市衛生健康局負責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使用和狂犬病患者診治以及狂犬病疫情監測等防治工作;開展狂犬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
發生狂犬疫情的疫區或發現疑似狂犬病的區域,允街道辦事處、嘎灑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安、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衛健等相關部門指導下迅速開展應急工作,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犬只捕殺及無害化處理等相關工作 。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依法制定管理公約,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鄰里糾紛,糾正違規、不文明養犬行為,配合相關行政部門做好養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
第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
第二章 免疫和登記
第七條景洪市城區內養犬實行強制免疫和登記制度 。
第八條養犬人必須攜帶犬只到農業農村局指定的犬類狂犬病免疫接種點接受免疫,并到公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未辦理免疫證和養犬登記證的不得飼養犬只 。
第九條養犬個人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
第十條養犬單位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單位的合法證明,能夠承擔民事責任;
(二)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
(三)配有管理人員;
(四)有犬籠、犬舍、圍墻等封閉圈養設施;
(五)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
第十一條對符合養犬條件的,公安部門予以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只標識牌 。
第十二條養犬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每年審驗一次 。有效期滿30日前,養犬人應當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和養犬登記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審驗手續 。

第十三條城區養犬人居住地變更、放棄所飼養犬只、犬只死亡或遺失養犬登記證的,應當在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注銷或者補辦等手續 。
【景洪養犬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犬類狂犬病免疫費由養犬人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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