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門市養犬管理辦法( 三 )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違法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農業農村局依法依規處理 。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免疫證明和免疫標志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有關部門處理違規犬,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由衛生健康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造成狂犬病傳播危險的或造成他人殘疾、死亡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可處以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四條 :拒絕、阻礙犬類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攜犬進入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場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六條:養犬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公安機關(110)、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3331600)、農業農村局(3364377)、衛生健康局(3338925)等相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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