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限制離婚自由 出軌離婚冷靜期

近日 , 有一個議題大家高度關注
留言區都“沸”了

離婚冷靜期限制離婚自由 出軌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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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來信件件有回復”
網友提問也必有回響
見字如面
檢察官在線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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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部四級高級檢察官 , 中山大學民商法博士 , 全國首批調研骨干人才和民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 , 辦理的東莞德興公司申訴案被評為全國首批民事行政檢察精品案件 。兩次參加過高檢院組織的西部巡講 , 獲得高檢院和受援地高度評價 。參加廣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立法研究小組 , 提出數十條高質量立法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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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棟
“離婚冷靜期”成為熱搜!
于是有網友提出:
離婚冷靜期是否限制離婚自由?
若有家暴、吸毒、賭博、重婚這樣的情況
豈不是延長了受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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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看 , 檢察官給了說法:
分居一年妥妥離婚
王棟:離婚冷靜期是民法典編纂過程中關注熱度最高的話題之一 。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設置 , 應當理性地看待:
首先 , 不能把離婚冷靜期簡單粗暴地理解為是對離婚自由的限制 , 離婚冷靜期是不可變期間 , 不會無限延長 , 離婚冷靜期結束后 , 夫妻雙方堅持離婚的 , 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 。而且除協議離婚的方式外 , 也可選擇訴訟離婚 , 這次專門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問題 , 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 , 雙方又分居滿一年 , 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 , 應當準許離婚” 。
其次 , 離婚冷靜期的制度目的是遏制當前輕率離婚現象增多的趨勢 ??v觀全球 , 我國目前的登記離婚制度都是極其簡略的 , 近年來離婚率不斷攀升與登記離婚程序過于簡單便捷有一定關聯性 , 婚姻登記機關只需要對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和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 也在一定程度上為草率離婚、“假離婚”打開了方便之門 。增設離婚冷靜期 , 有利于婚姻當事人充分認識婚姻關系與一般社會關系的不同 , 確保當事人對離婚本身以及產生的各種后果能夠充分地理解并能承擔相應責任 。
關于婚姻與家庭的法律規定
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焦點
出軌的人違法了嗎?
有針對出軌的責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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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 , 檢察官給出了回復:
答案:有!
王棟:《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 , 互相尊重 , 互相關愛” , 明確夫妻之間負有忠實義務 , 但該條規定是倡導性條款 , 以立法形式明確告訴公眾我們提倡什么樣的婚姻家庭關系 , 不得依據該條款單獨提起訴訟 。即使雙方簽訂了忠誠協議 , 但該協議被認為“以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 , 通常也難以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 。
但這并不意味著民法典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沒有任何的責任規制條款 , 第1091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 , 除了延續《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四種情形之外 , 還將“有其他重大過錯”增加規定為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 。婚內出軌 , 即使沒有達到離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程度 , 但如果無過錯方能夠提供充分確定的證據證明 , 依然可以構成其他重大過錯 , 并據此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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