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這是法律對于孕期、哺乳期的婦女一種特殊的保護 , 這種狀態的婦女處于身體虛弱狀態 , 丈夫在一定的期間不能提出離婚 。那么 , 如果是女方出軌懷孕男方提出離婚 , 法院怎么判呢?
[案情簡介]
李先生和妻子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00年結婚 , 婚后于2002年生育一個兒子 。因工作需要 , 李先生常年駐守在廈門分公司 。因孩子撫養問題及性格不合 , 近兩年來夫妻雙方爭吵不斷 , 矛盾很深 。2017年6月份 , 妻子有了外遇 , 并懷了別人的孩子 。王先生向妻子提出離婚 , 她不同意 , 說現在自己是孕婦 , 法律規定丈夫無權提出離婚 。
【男方提出離婚怎么判 女方出軌方要求離婚一般怎么判】[法律解讀]
雖然法律規定女方懷孕期間 ,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 但法律也規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 , 不在此限 。而本案中 , 女方出軌并懷有他人小孩 , 女方存在重大過錯 , 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 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 應準予離婚 。為保護男方的合法權益 , 應判決離婚 。

第一、法律并未明文規定“女方孕期 , 男方提出離婚的 , 法院不予受理” 。相關法律雖規定女方懷孕期間 ,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 但同時法律留有了兜底條款 , 即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 , 不在此限 。這說明立法者在立法時就沒有否認一切 , 也考慮到了特殊情況 。同時 ,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 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 另一方提出離婚的 , 應準予離婚 。結合法律條文連貫性、立法本意及婦女權益的保護 , 我們應理解為:一般情況下 , 出于保護婦女權益 , 女方懷孕期間 , 男方提出離婚的 , 法院不能受理;特殊情況下 , 法院可以受理 , 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
其次 , 最高法院《關于女方因通奸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復》中指出 , 男女一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 應該與婚后通奸行為加以區別 , 一般不能作為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 。根據該回復精神 , 我們可以從反面得出:女方婚內出軌懷孕 , 男方提出離婚的 ,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
第二、婚姻中應遵循男女平等原則 。保護孕期女方權益無可厚非 , 因為在通常情況下 , 女方在婚姻中處于弱勢地位 , 尤其是懷孕中的女方 , 生理和心理都不穩定且付出巨大 , 需要男方照顧 。但是 , 婚姻中男女雙方是平等的 , 女方的權益保護不能建立在侵犯男方權益上 。如果女方懷的是男方子女 , 男方天然負有扶養、照顧義務;本案中 , 女方出軌懷有他人子女 , 女方過錯在先且對男方身心造成重大傷害 , 男方此時處于弱勢地位 , 保護的對象應該是男方 。離婚是對男方的解脫 , 也是男方維護自身權益的合法途徑 , 如果不能離婚 , 無疑對男方是不公平的 , 于情于理不合 , 也有違道德倫理 。
第三、從實踐中看 , 本案男女雙方符合離婚條件 。首先 , 婚姻中 , 男女雙方負有忠誠義務 , 相互尊重、相互關愛、相互扶助 。本案中 , 女方出軌且與他人懷有小孩 , 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 , 并給男方造成重大心理傷害 。因女方懷有他人孩子 , 可以說雙方已不具備重新和好的可能和感情基礎 , 我們應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 符合離婚條件 。其次 , 法律不能為過錯方買單 , 法律維護的是正義 , 不能助長不良風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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