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是維系婚姻關系的基礎 。本案中,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曹某甲相識不久即登記結婚,婚姻基礎差;婚后因原告李某甲身患傳染疾病,雙方又不能互相關心、理解,導致夫妻感情出現裂痕;原告患病期間,被告獨自在外務工,雙方至今一直處于分居狀態,且已滿二年,雙方亦互不來往及聯系 。由此可見,其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 。故,原告李某甲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應予支持 。
判決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法院判決準予原告李某甲與被告曹某甲離婚;

第一個案例中,雖然熊某已兩年未與王某同住,但是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對夫妻感情影響不大,并未達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程度,法院最后未支持原告的訴請,由此可知,在判斷感情是否破裂方面,分居兩年只是依據之一,最后的認定還需要結合證據進行綜合的判斷 。第二個案例中,雙方不僅感情基礎差,李某甲身患傳染疾病,雙方又不能互相關心、理解,導致夫妻感情出現裂痕,且雙方也一直處于分居狀態已滿兩年,雙方亦互不來往及聯系,因此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支持了李某的解除婚姻關系請求 。通過上述兩個案例,我想大家對因感情不合,分居兩年后能否自動離婚已經很清楚了,如果確因感情不合已經分居超過兩年,可以積極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千萬不要再以為已經自動離婚的了 。
轉自:普海法務
編輯:陳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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