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多子女家庭撫養權怎么判?

孫先生與岳女士于2009年登記結婚,婚后先后生下兒子小孫和女兒小岳 。原本四口之家的生活其樂融融,不料婚后因交流不暢,兩人最終對簿公堂,要求離婚 。然而面對一對可愛的兒女,兩人意見發生分歧,父親孫先生請求兒女均由自己撫養,岳女士按月支付撫養費4000元 。而母親岳女士同樣舍不得孩子,聲稱自己家庭條件較好,有利于孩子成長,要求將一對兒女判給自己,甚至提出不要求孫先生支付撫養費,兩人僵持不下 。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先生與岳女士雖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能正確處理夫妻關系,致夫妻感情破裂,現兩人要求離婚,予以準許 。對于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兩人育有兩個孩子,在雙方均希望孩子隨自己共同生活的愿望下,由一人負責一個孩子的生活為妥,現女兒小岳、兒子小孫分別隨孫先生、岳女士共同生活,從有利于孩子的穩定生活考慮,維持目前的狀態為好,考慮到兩個孩子的共同成長需要,法院調解每個周末兒子、女兒有一天可以至父親或母親處共同生活 。同時考慮到兩個子女年齡差距不大,雙方互不需要給付撫養費 。
案例四
子女隨父母一方是唯一的撫養方式嗎?

陳先生和應女士本是一對夫妻,婚后養育了一個活潑可愛的女兒小陳 。2017年,因長期累積的家庭矛盾,應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與丈夫陳先生離婚,4歲女兒小陳由自己撫養,陳先生按月支付撫養費 。陳先生辯稱,女兒小陳出生后到幼兒園都是由自己父母照顧,妻子應女士很少陪伴孩子,且孩子戶籍和自己在一起,目前也一起居住,關系良好,自己只有這一個女兒,有信心和能力照顧好小陳 。兩人為孩子的撫養權之爭久久不肯罷休 。
法官詳細分析雙方的撫養條件、撫養能力、雙方分居期間孩子由雙方輪流撫養的現狀等因素,綜合陳先生家住虹口區,應女士家住靜安區,距離不遠的實際情況,建議雙方以半年或一年為周期輪流撫養較為妥當 。
最終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如下:女兒小陳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月起由雙方輪流撫養,輪流撫養方式為小陳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隨父親共同生活,7月1日至12月31日隨母親共同生活,以半年為周期依次輪流,雙方對于孩子探視互負協助義務 。小陳隨一方共同生活期間,撫養費由撫養方全額負擔 。待小陳到8歲后雙方再行協商孩子的撫養問題 。
關于孩子撫養權的五個問題
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歸屬怎么認定?
離婚糾紛中考慮孩子撫養權歸屬的核心考慮因素是“子女最大利益原則” 。即將生效的《民法典》第1084條將撫養權的歸屬區分為三種情形:
■ 一是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
■二是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由法院酌情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
■三是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
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可以變更嗎?
法律規定撫養權變更的初衷在于讓未成年子女能夠在一個相對有利的環境中成長 。在雙方協商或者法院判決了孩子撫養權歸屬后,對于一方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的,法院往往會根據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來進行處理,一般來說,如離婚后直接撫養一方的撫養條件未發生不利于孩子成長的變化,撫養關系不予變更 。
多子女家庭離婚時孩子撫養權歸屬怎么認定?
隨著二胎家庭的增多,對于多子女家庭父母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如何確定應因個案而異,總的原則還是保證多子女利益最大化 。考慮到子女的年齡、感情、父母的撫養條件等多種因素,將子女分別由父母分開撫養還是均歸一方撫養無統一標準,可根據個案情況予以分析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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