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業主拖欠物業費數年,卻要業委會給他錢?( 二 )


這是經過表決通過 , 并發送給全體業主并報房管局報備過的 。

既然如此 , 怎么還會鬧上法庭?
馬先生認為即便如此 , 自己不能享受到2017年10月15日之后的福利 , 那么規定修改之前的權益自己還是應該享有的 。
具體57239元補貼 , 馬先生是這么算出來的:2011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物業費補貼17351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物業費補貼7398元;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物業費補貼18564元;利息5126元;歷年福利8800元 。
這件事終將如何了結?
法院會主張繼續調解嗎?
如果判決 , 誰會是有理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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