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獲取原則


商標權的獲取原則


我國如今注冊商標采用的是申請在先原則 , 在世界的其他國家 , 商標注冊的原則還分為使用在先原則以及混和原則 , 這些原則的概念其實可以從字面上理解 , 下面來詳細和大家介紹一下三種原則的概念 , 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

【商標權的獲取原則】 一、使用在先原則

按使用商標的先后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 , 即誰先使用該商標 , 這一商標的商標權就屬于誰 , 并可以“使用在先”為由對抗使用在后的人 , 要求撤銷其注冊商標 。 采用這一原則確認商標權的取得有利于使用在先的人 , 但不利于使用在后的注冊商標所有人 。 這種做法會使注冊商標長期牌不穩定狀態 , 這不僅不利于商標管理工作 , 而且一旦發生爭議又不易查明誰是最先使用人 , 不利于爭議的處理 。 因而 , 目前世界上采用這種取得原則的國家很少 。

二、申請在先原則

按申請注冊的先后確定商標權的歸屬問題 , 即誰最先申請注冊 , 商標權就授予誰 。 按這一原則 , 只有經過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 , 該商標的申請人才能取得商標權 。

商標注冊是一種法律事實 。 一旦商標所有人通過注冊取得了商標權 , 就受國家法律保護 , 而且未經注冊的商標知先也不受法律保護 。 根據這一原則 , 首先使用商標的人如不及時申請注冊 , 而被他人搶先注冊 , 也就無法對已垢人如不及時申請注冊 , 而被他人搶先注冊 , 也就無法對該已使用的商標取得商標權 。 因而 , 現今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采用商標注冊原則 。

采用注冊原則確定商標權的歸屬問題 , 并不排除使用原則在特定條件下所具有的意義 。 我國《商標法》第18條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 , 在同一種商標或者類似商品上 , 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 , 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 , 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 , 駁回其他人的申請 , 不予公告 。 ”這一法律 , 體現了在特定條件之下的使用原則 。

三、混合原則

這是使用原則與注冊原則的折衷適用 。 根據這一原則 , 一個企業或一個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一商標 , 雖然沒有注冊 , 都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 , 以使用在先為理由 , 對抗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冊商標 。 如這種對抗成立 , 已注冊的商標就會被撤銷 。 如對抗不能成立 , 商標注冊人即取得了無可辯駁的穩定的商標專用權 。 這一原則些國家所采用 。 如美國、英國、西班牙等國都是這樣規定的 , 只是期限各異 , 英國規定為7年 , 美國規定為5年 , 西班牙規定為3年 。

三種商標權的獲取原則都有各自的優缺點 , 并沒有一種原則是完美的 , 我國采用的申請在先原則 , 能夠促使企業及時注冊商標 , 利于商標的管理 , 不過也存在著不少缺點 , 但總歸來說沒有太大的缺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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