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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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方法01、《解釋》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

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


02、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 , 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
03、《解釋》第一百零一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 , 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 , 視為未逾期 。
【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04、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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