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ㄗ災吻⒅畢絞校┖戲ㄎ榷ň鴕怠⒕脫А⒕幼〉墓瘢?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憑領證回執(zhí)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 。對難以確認身份和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 。
擴展資料:【不是長春本地的可以在長春辦身份證嗎?】
一、第二次申領居民身份證
1、申領人本人攜帶:①戶口簿、②本人的學生證、畢業(yè)證、結婚證、駕駛證(其中之一)或貼有本人近期照片的其它證件或證明,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照相點免費采集數碼相片 。
2、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窗口填寫《人口信息核對表》,核對人口信息 。
3、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
4、人口信息有誤、需要更正:①非審批項目憑提供的相關材料直接更正 。②審批項目(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憑提供的相關材料申請變更,按規(guī)定審批后予以更正;審批期間暫緩辦理身份證 。
5、人口信息正確無誤,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
6、申領人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交納證件工本費,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和收費收據 。
7、30個工作日后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證件(申請辦理加快證件的,10個工作日內由郵政快遞按指定地點投遞) 。
二、離開戶籍地的群眾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有以下步驟:
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 , 繳納證件工本費 。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
第二步,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后 , 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fā) 。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fā)的制證信息后,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制作與核驗發(fā)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zhí)到受理點領取證件 。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