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安市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更好解決參保職工門診待遇保障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14號)《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陜政辦發〔2022〕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延安市所有參加職工醫保人員(含靈活就業參加職工醫保人員,下同)在普通門診就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用管理 。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政策范圍內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支付限額是指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目錄規定的醫療費用,及政策范圍內費用按照本辦法由統籌基金支付的比例、支付的最高金額 。
第四條 按照市級統籌、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保障基本、統籌共濟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保障機制 , 逐步形成職工普通門診統籌、門診慢特病、門診大病等多重待遇的門診共濟保障制度 。
第五條 調整醫保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收入結構,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醫保統籌基金,主要用于職工普通門診統籌報銷,增強醫保基金共濟保障能力,提高參保人員門診待遇 。
第二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六條 改革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計入辦法,在職人員個人賬戶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計入標準為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不含未建立個人賬戶的靈活就業人員);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由統籌基金定額劃入,行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劃入標準為改革當年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2.8%,企業退休人員(含靈活就業人員)劃入標準為改革當年企業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2.8% 。【陜西延安職工醫保共濟實施辦法最新 陜西延安職工醫保共濟實施辦法】
第七條 個人賬戶主要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 。可用于支付下列費用:
(一)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住院就診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二)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三)參保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個人繳費或配偶、父母、子女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的個人繳費 。
第八條 個人賬戶不得用于公共衛生費用、體育健身、養生保健消費等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的支出 。
第九條 參保人員醫保關系轉移時,原則上個人賬戶應轉入新參保地接續使用,因轉入地無法接收個人賬戶余額 , 可申請一次性領撥 。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 , 一次性領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