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下列供養內容:
①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②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③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④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⑤辦理喪葬事宜 。
2、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住房需要進行維修、改造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維修、改造資金,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住房安全 。
3、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十六周歲或者已滿十六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保障其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和學習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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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已滿十六周歲仍在接受高中、中等職業教育以及高等教育的 , 應當繼續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教育資助 。
4、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應當與自治區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參加自治區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個人需繳納的保險費用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統一代繳 。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治療疾?。湊兆災吻吵锍竅緹用窕疽攪票O展娑ūㄏ蟾鋈爍旱5牟糠?,通過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予以補助 。
5、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符合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的 , 應當依法予以保障,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對其個人繳納的保險費用予以資助 。
年滿六十周歲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礎養老金待遇 。
6、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集中供養的,喪葬事宜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負責辦理;分散供養的 , 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辦理,喪葬費用按其一年供養費用標準執行 。
7、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地區財政狀況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