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銷條件
1、參保并正常繳費(指到出院時仍處在參保繳費狀態)且待遇審核期滿(以單位身份參保繳費滿30天 , 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滿6個月)
2、參保人員可報銷結算的醫療費用應符合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和浙江省大病保險特殊藥品范圍等相關規定 。
(一)參保人員可報銷結算的藥品是指《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所列的西藥、中成藥和中藥飲片,以及按有關規定列入報銷范圍的定點醫療機構的自制制劑、復合西藥等 。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乙類藥品的 , 先由參保人員自理一定比例 , 再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結算;使用甲類藥品的,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結算 。
(二)參保人員可報銷結算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是指列入《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的各類醫療技術勞務項目和采用醫療儀器、設備與醫用材料進行診斷、治療的項目,以及由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參保人員在接受診斷、治療和護理過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務設施 。列入目錄的診療項目需符合下列條件:臨床必需、安全有效、費用適宜的診療項目;由有關部門已制定政府指導價或支付標準的診療項目;由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的定點醫療服務范圍內的診療項目 。
(三)參保人員可報銷結算的大病保險特殊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是指符合醫藥技術發展方向、大病治療臨床必需、經公開談判后已納入浙江省大病保險支付范圍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 。
3、資料完備
參保人員因下列情形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省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在境外就醫的;
(二)應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從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金中報銷的;
(四)應由公共衛生經費負擔的;
(五)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家、省醫療保險相關規定的 。
溫州市城鄉醫保報銷條件
【溫州城鄉居民醫保報銷條件 溫州市城鎮醫療保險辦法】1、城鄉居民醫保進行申報,一年申報一次 , 參保人需按時足額繳納城鄉居民醫保費
2、因病到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就診購藥,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3、 參保人員符合城鄉居民醫保規定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含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
4、資料完備正常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就醫時自費墊付的醫療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