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費依據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調整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價費字[1993]16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調整臺灣居民來往大陸簽注、居留簽注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1389號);《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內地公安機關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2004]334號);《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調整臺灣居民來往大陸簽注、居留簽注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146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門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9號)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核發及簽注的收費標準】
收費依據
法律依據:
《護照法》第二十二條:護照簽發機關可以收取護照的工本費、加工費 。收取的工本費和加注費上繳國庫 。護照工本費和加注費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公布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新版因私護照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29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494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調整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復函》(價費字[1993]164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往來港澳通行證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2]109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核定往來港澳長期多次有效簽注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77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1835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