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東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及提取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的情況說明
《東莞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東府〔2015〕9號)(簡稱貸款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14日頒布、2015年1月26日實施,《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東公積金委〔2015〕1號)(簡稱提取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于2015年2月13日頒布、2015年3月1日實施,有效期均為5年 , 將分別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2月29日到期 。我中心現根據我市規范性文件管理有關規定擬訂了這兩份文件的修訂稿,廣泛征求各部門、鎮街、企業、行業協會及社會各界意見 。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貸款辦法、提取辦法實施成效
2015年實施至今 , 兩份規范性文件推動我市住房公積金事業健康快速發展 , 使住房公積金在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實踐中發揮基礎性作用日益彰顯,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業務運行更規范 。由于文件制定依法依規、政策規定清晰合理、業務辦理嚴謹審慎、事中事后稽查常態化,同時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審計、財政、管委會等部門監督,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沒有出現合規性風險、資金風險、流動性風險和社會風險等重大風險 , 結余資金超過100億元,貸款余額接近230億元 , 資金使用率達到88%,個貸率控制在70%以內 , 貸款逾期率控制在0.01%,各項業務指標穩居全省地級市前列,業務運行十分穩健 。
二是政策獲得感更明顯 。2015年至今,新增貸款3萬筆、185億元,接近此前我市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16年總的投放金額 , 幾年來可為職工節省利息超過43億元;累計414萬人次提取住房公積金297億元,提取資金中住房消費類提取占比從2014年的64%提高至目前的91%,其中租房提取從2014年全年1821人次、2899萬元提高至目前年均68萬人次、13億元;2015年-2018年累計上繳廉租房(公租房)建設補充資金近14億元 , 幾乎是此前16年累計上繳總額的2倍 。
三是業務辦理更便捷 。目前超過85%的貸款申請由代理機構通過網上辦事大廳實現零跑動,使用頻率較高的集中提取業務已通過微信、短信、網廳、智慧終端等渠道自助辦理,臨柜辦理也可通過分布在全市的近1000個服務網點實現就近辦理 , 同時通過與不動產登記部門信息互通,申請貸款和租房提取已無需去開查房證明 , 通過與商業銀行互通,還貸提取無需提供借款合同和還款流水,還可辦理逐月劃扣 , 我們還推出上門服務和批量代辦服務等等 , 近年來住房公積金踐行“放管服”改革所帶來的服務便利有目共睹 。
四是發展后勁更充足 。通過政策引領和服務引領,同時經過多年的發展積累和搭建起來的服務平臺 ,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吸引力持續增強,住房公積金在幫助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能力也日益增強,我市住房公積金事業將實現可持續發展 。
二、貸款辦法修訂條文說明
(一)章節及寫法說明
變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章節名稱 。修訂稿仍保持七章,但對部分章節名稱作了調整,其中第四章“貸款申請資料、程序”改為“貸款程序” , 申請資料擬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通過辦事指南對外公布 , 以適應不斷變動的資料和審批逐步電子化的要求;第五章“貸款管理”改為“日常管理”,縮小概念外延,與其他章節銜接得更自然;第六章“貸款監督”改為“法律責任”凸顯依法行政的價值取向 。
2.一般性描述 。公積金貸款作為房地產調控的一個工具之一 , 相關政策容易出現調整 。因此,對一些過于具體的規定改為一般性描述 , 避免貸款辦法出臺后與實際執行政策不一致,在貸款辦法修訂后公布實施時再對這些一般性規定明確執行的具體要求,具體在下文具體條款進行說明 。
3.關于商轉公的獨立表述 。與現行貸款辦法一個明顯不同的地方是,修訂稿全文行文過程中在表述一般性規定后,都相應辟出專門條款表述商轉公貸款的要求,這主要是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是我市自2011年開始試行商轉公貸款,隨著探索的深入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 , 較為分散,甚至存在交叉重疊的地方,此次將貸款辦法和商轉公的相關文件規定合二為一 , 更具整體性;二是我市商轉公的要求是必須轉為純公積金貸款,結合此次貸款辦法修訂的外出調研,我們擬將商轉公貸款的政策和業務模式進行一次全面優化 , 因此一并納入修訂稿 。
(二)具體條款說明
1.第三條第四款,職工可將部分或全部商業貸款轉為公積金貸款,意味著商轉公貸款后可以形成組合貸款,不再要求必須為純公積金貸款,這將為無法還清商貸與公積金貸款差額部分貸款余額的職工打開了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大門,對于早期不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但現在可以申請商轉公的職工而言,尤其是近年房價快速攀升后這將具有較廣泛的現實意義 。
2.第七條貸款申請人條件由“在東莞市繳存公積金的職工或在其他城市繳存公積金的東莞市戶籍職工”改為“依規履行公積金繳存義務的職工”,主要是考慮到我市已根據相關部委要求將異地貸款的要求全面放開戶籍限制,同時后續我市擬探索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其貸款申請條件將作出特別規定 。
3.第八條貸款條件 , 省住建廳、財政廳、人行廣州分行、省港澳事務辦、省臺辦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五部門關于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粵建金〔2018〕22號) , 規定支持港澳臺同胞繳存并同等享有提取和貸款等權利,要求“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按照本意見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出臺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實施辦法”,修訂稿刪除貸款辦法關于借款人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要求,同時將“連續足額繳存公積金滿6個月”改為“申請貸款時往前推算已依規繳存公積金達規定期限” 。目前執行的是住建部財政部人行《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6個月可申請貸款的要求 。
4.第九條第(五)款“規定期限”為60日 , 同時為規避貸款資金被挪用、房地產市場波動等風險,以及根據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銀發〔1998〕190號)第十九條“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的規定,作出第(六)(七)(八)款的要求 。
5.第十條第(一)“最高貸款額度”為首套房120萬、二套房80萬,第(二)“規定比例”為本地申請首套房70%、本地申請二套房及異地申請60%,第(三)“規定比例”為60% , 在住建部財政部人行《關于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號)要求的“50%-60%”范圍內 。
6.第十一條,國家大力倡導裝配式建筑,我市正在創建裝配式建筑示范市,同時我市歷來高度重視人才工作,在粵港澳大灣區一體化建設進程中人才的作用將更加凸顯,為配合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以及為鼓勵和肯定長期為住房公積金制度作出貢獻的職工,因此擬對這三種特定情形上浮貸款可貸額度,但不超過第十條規定的額度上限,以兼顧公平性 。
7.第十三條最長貸款年限統一規定為30年 , 改變目前只有購買首套住房且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一手房(含商轉公)才可申請最長30年 , 一方面有住建部財政部人行《關于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號)文件支持,一方面也是考慮到近年來我市房價上漲明顯的職工還款能力減弱的實際,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延長貸款年限,以減輕職工還款壓力 。
8.第十五條第(三)審批時限為5個工作日,相較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要求的15日壓減2/3的時間 , 第(七)款放款時間落實了住建部財政部人行《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的要求 。
9.第十六條貸款評估應提供“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以及第十五條 “采用以貸沖貸方式的,由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機構”、第九條“由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機構”等除了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擔保法》等法律之外,上述表述均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GB/T51267-2017) 。
10.第十八條貸款輪候,依據省住建廳《廣東省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預警和管理的指導意見》(粵建金〔2017〕252號),其中85%為預警臨界點、95%為最高等級預警 。
11.第二十二條修訂稿將貸款辦法“惡意停繳”刪除并列明停繳的各種非主觀性因素,而具體則按借款合同約定進行處置,使得貸后停繳處理更具合法性和操作性 。
12.第二十三條拒絕公積金貸款是一個普遍的但有損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關于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房貸款權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關于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房貸款權益的通知》(建金〔2018〕14號)、《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進一步加強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建金函〔2016〕245號)等文件作了相關規定 , 但缺乏程序上的處理依據,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房貸款權益,有效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 , 因此結合2018年我市已有做法,在修訂稿中進行明確規定,以期建立起打擊拒貸現象的長效機制 。
13.最后一章附則中增加了新舊政策適用和自愿繳存人貸款政策的一般性規定,同時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明確了管委會授權公積金中心的事項,并將貸款辦法的終止日期提前至今年12月31日,以方便今后工作開展 。
三、提取辦法修訂條文說明
(一)章節及寫法說明
變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章節名稱 。修訂稿將《提取規定》改成《提取辦法》,同時由五章改為六章,增加第五章“法律責任”,同時對部分章節名稱作了調整,其中第二章“提取范圍”改為“提取情形”,第四章“辦理程序”改為“提取審批” , 主要是為了使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繳存、提取、貸款三個基礎性配套文件統一管理,并使表述更加準確 。
2.一般性描述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的長期住房儲金 , 屬職工個人所有,在規定的情形內可申請提取,但可申請的額度跟房地產租售市場價格以及我市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都密切相關,而這些都是起伏不定的變量,相關政策容易隨之出現調整 。因此,對涉及提取額度的具體規定改為一般性描述,避免提取辦法出臺后與實際執行政策不一致,在提取辦法修訂后公布實施時再對這些一般性規定明確執行的具體要求,具體在下文具體條款進行說明 。
(二)具體條款說明
1.第一章將《提取規定》第二條刪除,同時增加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決策職責,使之與公積金中心的審批及日常管理職責相對應,并將提取屬地管理的要求放到修訂稿第四條,在該條增加“本市”及“職工配偶”的內容 。
2.第二章在結構上拆分成三條,分為住房消費類情形、銷戶類情形和管委會批準的其他情形;在政策層面,對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進一步加強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建金函﹝2016﹞245號)、《關于湖南、廣西、江西住房公積金行業落實“放管服”改革情況的通報》(粵建辦金函﹝2018﹞164號)及《市政府工作會議紀要》(〔2018〕345號)等文件精神,修訂稿增加離休、物業費、加裝電梯情形,取消裝修、外市戶口離職和本市戶口失業的情形 。
3.第八條取消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單價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144平方米預(決)算金額”的限制,由申請人據實申報,同時刪除大修住房提取后半年內提供大修工程完工報告的規定 。
4.第十條,根據《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及住建部電子化檢查工具風險排查的要求 , 增加租房提取需連續繳滿3個月、一年內提取金額不超過本市規定提取金額、最早可申請提取至辦法修訂實施之日前12個月的月繳存額等要求,我市擬采用曾經連續繳滿3個月即可,而不是申請時往前推算繳滿3個月,同時為加快促進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建設,改變重購輕租的局面,修訂稿對租房提取在保持按比例提取的做法同時 , 增加低繳存職工全額提取和租住保障房據實申請兩種做法 , 其中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比例指70%、額度上限指1800元 。
5.第十一條規定比例指30%、額度上限指1500元 。
6.第十二條指的是涉及多戶多層需分攤加裝電梯費用的商品住宅小區(含房改房集體小區),不包括加裝電梯的單家獨戶住宅或別墅 。
7.第十六條港澳臺同胞、外籍人士繳存職工離職可按照該情形提取 。
8.第十八條,重疾提取已超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及相關規章文件的規定范圍,對相關疾病公積金中心也缺乏專業的辨識能力,有聲音認為應從依法行政和確保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的角度考慮取消該提取情形,但從人道角度出發以及每年約300筆、600萬元的業務量,擬予以保留,但為減少審核風險和人為無限擴大受理范圍,借鑒周邊城市如深圳市的做法 , 將重疾的病種直接列明 。
9.第十九條新增不予提取的情形,其中第(一)不屬于購房、貸款購買獲得房屋產權 , 第(二)不屬于住宅性質規劃用途房屋,第(三)(四)是強調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權利與履行還貸、繳存義務的一致性,第(五)是根據業務實際配合司法需要 。
10.當下正處于行政改革和信息革命關鍵期,根據“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及信息技術日新月異,為服務提質增效提供了新的空間,因此修訂稿對具體的申請資料、受理地點等不做詳盡規定,僅在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作方向性的描述,同時對需要函調或二級審核的異地購房、重疾提取,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設定3個工作日的審核時限,其他情形可立等可取或秒批 。
11.第二十二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GB/T51353-2019)強調轉賬方式為提取支付方式,是為了提高支付效率和確保資金支付追本溯源 , 達到風險防控的目的,同時考慮到第三方結算平臺無法覆蓋全部銀行和我市繳存職工來自全國各地的實際,本條允許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可轉入公證書指定賬戶 。
12.第五章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及《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等法規規章的要求 , 對提取申請、審批、監管、監督等法律責任予以明確,特別是對資金退回和追回違規提取資金作出規定,有助于維護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和廣大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共同權益 。
【2019東莞公積金貸款及提取管理辦法修訂說明】13.最后一章附則中增加了自愿繳存人提取政策的一般性規定,并將提取辦法的終止日期提前至今年12月31日 , 以方便今后工作開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