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條件
1.被宣告死亡(失蹤)后被注銷戶口又重新出現的人員入戶 。
審核條件:原本市戶籍人員,被宣告死亡(失蹤)后被注銷戶口又重新出現的 。
2.因長期失蹤而被公安機關注銷戶口又重新出現或得知下落的人員入戶 。
審核條件:原本市戶籍人員,因長期失蹤而被公安機關注銷戶口又重新出現或得知下落的 。
【揭陽失蹤人員尋回如何辦理恢復戶口 揭陽市尋人平臺】申請材料
1.戶口恢復-失蹤人員尋回
2.本人現場提交戶口申請報告書、擬入戶地址居民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
線下辦理流程
1.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或擬入戶地)派出所(或街道/鎮黨群服務中心)戶政窗口提出申請 。
2.派出所戶籍民警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經審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符合條件的作出受理意見 。
3.區公安機關(或區政務服務中心)戶政部門接到上報材料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加具審核意見后上報市公安局戶政部門 。
4.市公安局戶政部門接到上報材料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返回到受理窗口 。
5.派出所(或街道/鎮黨群服務中心)戶政窗口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審批決定1個工作日內,應當將審批結果通知到申請人 。
6.作出批準決定的 , 戶口所在地(擬入戶地)派出所(或街道/鎮黨群服務中心)戶政窗口憑市公安局戶政部門的批件辦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