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將枉于法中的“于”:引進動作行為的內容 。“于”所在的介賓結構位于動詞謂語之后,作補語 。譯為“以”“把”等 。
2、則免于相中的“于”:引進動作行為直接涉及的對象 。“于”所在的介賓結構常用在動詞之后 , 作補語 。不必譯出 。
【將枉于相則免于相兩個于各是什么意思 將枉于相則免于相的出處】3、“將枉于法,則免于相”可翻譯為:違了法,就要被免去宰相的職務 。出自《韓非子?外儲說右下》,原句段如下:對曰:“夫唯嗜魚,故不受也 。夫即受魚,必有下人之色;有下人之色,將枉于法;枉于法,則免于相,雖嗜魚,彼必不能常給我魚,我又不能自給魚;即無受魚而不免于相,雖嗜魚,我能長自給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