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西壯族自治區普通高考加分調整方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有關精神,促進教育公平,實現學生成長、國家選才、社會公平的有機統一,制定本方案 。
第二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以下簡稱普通高考)加分改革要求,堅持分類指導、精準施策、嚴格程序,堅持統籌推進、積極穩妥、和諧穩定 , 精準確定加分區域、群體、條件,統籌好其他相關政策調整 。
第三條 嚴格執行加分政策適用范圍,完善加分資格條件,嚴格控制加分項目,適當降低加分分值 。
第四條 本方案所稱普通高考加分,是指普通高考中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按規定申報、審核 , 經公示無異議后 , 在其普通高考統考總成績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值 。
第二章 加分項目、分值和條件
第五條 加分項目分為全國性加分和地方性加分 。全國性加分項目5項:烈士子女考生加分;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考生加
分;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考生加分;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含臺灣戶籍考生)加分;少數民族考生加分 。地方性加分項目2項:農村戶籍的獨生子女戶考生和雙女結扎戶女兒考生加分;山區、邊境縣考生加分 。2023年及以后地方性加分項目中的山區、邊境縣考生加分調整為邊境縣考生加分 。
同一考生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只按其中最高一項加分分值計入普通高考統考總分 。全國性加分項目面向所有高校投檔時使用;地方性加分項目只面向我區所屬高校投檔時使用 。考生加分后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 , 由高校依據其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
第六條 本方案所稱的“三統一”指考生在規定時限內的戶籍、學籍和實際就讀地在同一區域,即考生中學階段(含初中、高中 , 下同)6年戶籍、高中階段3年完整學籍和實際就讀3年的所在地必須為我區同一個縣(市、區)或設區市加分政策相同的所有城區范圍內 。
第七條 設置2020—2022年加分調整過渡期,過渡期加分項目及分值如下:
(一)烈士子女考生加20分 。
(二)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考生加20分 。
(三)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考生加10分 。
(四)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含臺灣
戶籍考生)加10分 。
(五)少數民族考生加分 。
1.除5市城區以外的10個世居少數民族考生:除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區(以下簡稱“5市城區”)外 , 全區其他地區的瑤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個世居少數民族(以下簡稱“10個世居少數民族”)的考生,符合“三統一”條件的加20分 。
2.28個自治縣、山區縣和邊境縣的少數民族考生:融水、三江、龍勝、恭城、隆林、富川、羅城、環江、巴馬、都安、大化、金秀、資源、凌云、西林、防城港市防城區、東興、靖西、那坡、憑祥、大新、寧明、龍州、德保、扶綏、崇左市江州區、天等、上思等28個自治縣、享受自治縣待遇縣、山區縣、邊境縣和享受邊境縣待遇縣(以下簡稱“28個自治縣、山區縣和邊境縣”)的少數民族考生,符合“三統一”條件的加20分 。
3.22個山區縣的少數民族考生:融安、灌陽、蒙山、百色市右江區、百色市田陽區、田東、平果、樂業、田林、昭平、河池市金城江區、河池市宜州區、南丹、天峨、鳳山、東蘭、忻城、象州、武宣、上林、隆安、馬山等22個山區縣(以下簡稱“22個山區縣”)的少數民族考生,符合“三統一”條件的加10分 。
4.除“28個自治縣、山區縣和邊境縣”“22個山區縣”“5市城區”以外的少數民族考生,符合“三統一”條件的加7分 。
5.“5市城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加5分 。
(六)我區農村戶籍的獨生子女戶考生和雙女結扎戶女兒考生在2020年參加普通高考的加10分,2021—2022年參加普通高考的加7分 。
(七)山區、邊境縣考生加分 。
1.“28個自治縣、山區縣和邊境縣”的考生,符合“三統一”條件的加15分 。
2.“22個山區縣”和防城港市港口區的考生,符合“三統一”條件的加7分 。
(八)不符合“三統一”條件的少數民族考生和山區、邊境縣考生,加分項目及分值如下:
1.戶籍未遷移(含戶籍有過遷移且在普通高考報名前遷回原籍),在2020年春季學期的規定時間內將學籍轉回戶籍所在地高中并實際就讀的,少數民族考生可按本條第(五)款相應分值加分;山區、邊境縣考生可按本條第(七)款相應分值加分 。
2.戶籍未遷移(含戶籍有過遷移且在普通高考報名前遷回原籍),未在2020年春季學期的規定時間內將學籍轉回戶籍所在地高中并實際就讀的,按以下情形加分 。
(1)除“5市城區”以外的“10個世居少數民族”考生、“28個自治縣、山區縣和邊境縣” 的少數民族考生,2020年參加普通高考的加15分;2021年加10分;2022年加7分 。
(2)“22個山區縣”的少數民族考生,2020—2022年參加普通高考的加7分 。
(3)除“28個自治縣、山區縣和邊境縣”“22個山區縣”“5市城區”以外的少數民族考生,2020—2022年參加普通高考的加5分 。
(4)“5市城區”的少數民族考生,2020—2022年參加普通高考的加5分 。
(5)“28個自治縣、山區縣和邊境縣”的考生,2020年參加普通高考的加10分;2021年加7分;2022年加5分 。
(6)“22個山區縣”和防城港市港口區的考生,2020—2022年參加普通高考的加5分 。
3.除本條第(八)款第1、2點所列情形以外的考生,中學階段戶籍、高中階段學籍和實際就讀地都在我區的,按考生戶籍地、學籍地和實際就讀地相應加分項目的最低分值加分;其他戶籍在我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加5分 。
第八條 2023年及以后加分項目、分值 。
(一)烈士子女考生加20分 。
(二)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考生加20分 。
(三)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考生加10分 。
(四)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含臺灣戶籍考生)加7分 。
(五)少數民族考生加分 。
1.除“5市城區”以外的“10個世居少數民族”考生 , 符合“三統一”條件的加15分 。
2.“28個自治縣、山區縣和邊境縣”的少數民族考生,符合“三統一”條件的加15分 。
3.“22個山區縣”的少數民族考生,符合“三統一”條件的加7分 。
4.除“28個自治縣、山區縣和邊境縣”“22個山區縣”“5市城區”以外的少數民族考生,符合“三統一”條件的加5分 。
5.“5市城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加3分 。
6.不符合“三統一”條件的少數民族考生,中學階段戶籍、高中階段學籍和實際就讀地都在我區的,按考生戶籍地、學籍地和實際就讀地相應加分項目的最低分值加分,最高不超過7分;其他戶籍在我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加3分 。
(六)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具有我區農村戶籍的獨生子女戶考生和雙女結扎戶女兒考生加7分 。
(七)邊境縣考生加分 。
8個邊境縣的考生:防城港市防城區、東興、靖西、那坡、憑祥、大新、寧明、龍州等8個邊境縣(市、區)的考生,符合“三統一”條件的加15分;不符合“三統一”條件,中學階段戶籍、高中階段學籍和實際就讀地都在上述邊境縣的加5分 。
第九條 外來人員隨遷子女考生符合我區普通高考報名條件、戶籍遷入我區的,可按本方案及普通高考考生加分資格審核相關規定申報普通高考加分 。
第三章 審核與公示
第十條 按照“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 , 由自治區教育廳、自治區黨委統戰部、自治區民宗委、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自治區退役軍人廳和自治區臺辦等部門進一步明確和落實考生加分資格審核中的主體責任、工作流程,并制定審核規則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戶籍地學生的學籍遷移、審核、管理等工作 。
第十一條 嚴格落實考生加分資格信息公示機制,規范考生信息公示的內容、程序、時間等要求 。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及高中階段學校須向社會明確告知公示網站,做到詳實、準確、及時公示 。公示內容須包括考生姓名、性別、實際就讀學校及年限、戶籍及年限、學籍及年限、加分項目、加分分值及審核單位等 。高中階段學校還須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 。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網上公示信息須保留到當年年底 。
第四章 紀律監督
第十二條 嚴肅查處弄虛作假等違規違法行為 。考生本人須對所申報的普通高考加分資格真實性負責,凡是以弄虛作假等手段獲取加分資格的考生,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取消其當年參加普通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的資格,同時給予暫停其參加各種國
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違規事實記入考生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
第十三條 完善違規違法舉報和申訴受理機制,暢通違規違法舉報和申訴受理渠道,及時受理加分造假舉報和考生信訪申訴,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回應考生和社會關切 。
第十四條 健全完善普通高考加分資格審核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審核工作中發生的失職瀆職行為實行倒查追責,對相關違規違法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中等專業學校、中等職業(技工)學校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的考生參加普通高考,申報普通高考加分項目參照本方案執行 。
第十六條 我區普通高考加分政策每三年進行一次評估 , 如有調整,則另行公布 。
第十七條 本方案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
第十八條 本方案自2020年普通高考起實施,原《關于公布我區調整規范高考加分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招考委〔2015〕9號)同時廢止 。
廣西壯族自治區普通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簡明表
【廣西高考加分政策調整 廣西高考加分政策調整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