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社保補繳政策規定
根據我省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參保人員當年應繳未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經社保機構核準,非本人原因造成的 , 允許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補繳,補繳的基數和補繳的比例按統籌區補繳時的標準執行 。
根據對象不同補繳申報的方法也不同【浙江溫州社保斷了一個月怎么補繳申報?】
【01】辦理在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申報:單位可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的社會保險網報系統,選擇“申請補繳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事項,填寫信息并上傳勞動合同、參保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核定表、補繳當月的工資發放憑證,按提示完成操作 。
【02】辦理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參保人員補繳申報:憑勞動合同、補繳當月的工資發放憑證、參保人員補繳社會保險費申請核定表(須單位蓋公章、職工簽字)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等到參保地社保中心窗口辦理 。
注:靈活就業養老保險中斷無法辦理補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