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基本工資不能隨意更改
“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中必列條款,降低基本工資屬于變更勞動合同 , 雙方需要協商一致,否則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隨意更改 。
2.接受工傷醫療,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3.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降低其工資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
4.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
5.年休假期間工資不能隨便降低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 , 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
6.賠償單位經濟損失有標準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 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 。
7.單位停工、停產 , 員工工資標準不能隨意降低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 , 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
8.未完成定額 , 工資也不能低于最低標準
【單位降工資需要說明理由嗎? 不可隨意降低工資的情況說明】只要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無論是否完成工作任務,都應算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都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