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出租人可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
(二)獲得其他形式城鎮(zhèn)住房保障的;
(三)累計 3 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xù) 1 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內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不告知的或者經(jīng)催告拒絕退出的;
(六)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的 , 記入河北省數(shù)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tǒng),5 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住房保障申請 。
【涿州這些人申請了公租房 涿州市公租房哪些情形會被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