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責任和處罰規定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個人在重點管理區飼養多于規定數量的犬只或者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在禁止的公共區域范圍內養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 , 沒收犬只 。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辦理養犬初始登記或者年度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
(三)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辦理養犬登記變更、注銷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 。
【濟南違規養犬舉報電話 濟南違規養犬處罰規定】(四)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虐待、遺棄犬只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或者傷害他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五)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項、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處以警告,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 。
(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 按照《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
(七)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養犬人隱匿、轉移傷人犬只的,可以暫扣犬只,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農村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對犬只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農業農村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對病死犬只未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隨意棄置的,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 對單位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及時清除犬糞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六條 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開辦犬類養殖場,設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場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
第四十七條 養犬人因違反本條例在兩年內累計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 , 公安機關五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
第四十八條 阻礙養犬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涉嫌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四十九條 養犬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