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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陽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遼寧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遼陽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遼寧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 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農村低保標準 , 對持農業戶口的困難居民予以適當救助的農村社會救濟制度 。
第三條 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 保障基本生活與應急救助、醫療救助、住房援助、就學援助、社會互助相結合;
(二) 國家保障與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相結合;
(三) 保障標準與經濟發展和財政狀況相適應;
【遼陽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遼寧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四) 公正、公平、公開 。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低保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由民政部門接收并全部用于農村低保 。
第四條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是農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農村低保資金的籌集、管理、監督檢查工作,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農村低保有關工作 。
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農村低保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政策制定和綜合管理等項工作 。
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農村低保具體審批工作 。
鄉(鎮)人民政府(含轄有農村的街道辦事處,下同)負責本轄區農村低保的具體管理、審核工作 。
村民委員會(含有農業戶的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同)受縣(市)區民政局委托,承擔轄區內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居民家庭收入的核查、初審及低保對象的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 。
第五條 農村低保標準按照我市農村居民維持最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用等費用確定,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波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具有我市常住農業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于600元的農村困難居民,均可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
第六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和扶(撫)養關系、戶口在一起并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 。具體有:夫妻;父母與未成年或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包括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繼父母;孫子女與子女雙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經民政部門認定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 。

第七條 夫妻一方持有我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市農業戶口,在我市定居1年以上的農村困難居民,可以申請享受我市農村低保待遇 。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況的家庭和人員,原則上不能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一)雖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農村低保標準,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積蓄 , 能夠自行維持基本生活的 。
(二)有正常勞動能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勞動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
(三)3年內自建住房和購買商品房或者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家中購買高檔非生活必需品價值在800元以上的;家中有非經營性機動車輛的;家中安裝電話或者家庭成員持有手機且月費用總額超過農村低保月平均標準80%的;有高值收藏或者投資有價證券行為的;有高于當地農村低保月平均標準的饋贈、禮金支出的;安排子女擇校就讀、出國留學或者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入收費學校就讀的 。
(四)因賭博、吸毒、違法結婚、違法收養等行為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經常出入餐飲、娛樂場所消費的 。
(五)經縣(市)區人民政府認定其他不能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
第九條 農村低保人員的勞動能力由縣(市)區勞動能力狀況鑒定委員會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 。
鑒定由本人提出申請,鑒定費用由本人自理 。申請人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裁決 。
其他部門和醫療機構的勞動能力狀況鑒定結果經縣(市)區勞動能力狀況鑒定委員會確認后,方可作為申請農村低保待遇的依據 。對階段性喪失勞動能力和階段性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對象每年復查一次 。
第十條 農村低保待遇分別按下列規定享受:
(一)根據家庭年人均收入與農村保障標準差額享受 。保障金分為每人每年300元(每月25元)和每人每年600元(每月50元)兩個檔次 。
(二)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和扶(撫)養人 , 或雖有法定贍養、扶(撫)養人,但其無贍養、扶(撫)養能力的,按照農村低保標準全額享受;
(三)有一定收入的,按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差額享受;

(四)保障對象中的優撫對象、重度殘疾人、高齡老人(70歲以上) , 在正常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基礎上 , 每人每年增加120元 。
第十一條 低保對象的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按統計部門有關農民人均收入統計口徑計算),具體包括:
(一) 農林牧漁、建筑、運輸、加工、服務業等經營收入和勞務收入;
(二) 退休金、養老金、補償金和各種保險金;
(三) 法定贍養人、扶(撫)養人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贍養費、扶(撫)養費;
(四) 儲蓄存款、有價證券及利息;
(五) 變賣家庭財產所獲得的收入;
(六) 特許權使用收入、租賃收入、繼承和饋贈收入 。
種植、養殖、加工等收入有固定價格的按照固定價格計算,無固定價格的按照市場價格計算 。
第十二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低保對象家庭收入: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的榮譽獎金和津貼、優待撫恤金、義務兵的津貼和退伍費用;
(二) 獨生子女獎勵金,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津貼、困難補助等;
(三) 工傷人員的護理費和補助費;
(四) 各級政府給予的臨時救濟金及社會各界捐贈年累計不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款物 。
第十三條 家庭人均收入,以申請人提出保障待遇申請之日前12個月的家庭收入為基數計算 , 計算公式為: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前12個月收入總和÷家庭人口數 。
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且有勞動能力(在校生除外)而拒不參加勞動的,按上年度當地人均收入計算其收入;
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由于護理重病的配偶或者三代以內直系血親等特殊原因而無法參加勞動的,按實際收入計算 。
家庭成員在外務工或者戶口在外地的 , 如不能出具當地有關收入證明,按照我市城鎮自謀職業行業收入評估標準或者上年度人均收入計算收入 。
第十四條 贍養費和扶(撫)養費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 , 按照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 。沒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贍養費按照被贍養人子女家庭年人均收入減去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贍養人數計算 。扶(撫)養費按照給付方收入的25%計算,有多個被扶(撫)養人的,其給付額最高不超過其收入的50% 。實際支付贍養費、扶(撫)養費高于上述規定的,按照實際支付的數額計算 。

扶(撫)養、贍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未達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不計算扶(撫)養費、贍養費 。人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當負擔扶(撫)養費、贍養費 。
第十五條 因土地被征用而獲得一次性補償金的農村居民 , 原則上3年內不得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
第十六條 符合農村低保條件并且要求享受低保待遇的,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 由戶主持戶口簿、身份證、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和財產狀況證明、勞動能力狀況證明等有關證件 , 通過村民委員會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地的,持有關證明向戶主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
(二) 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對象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審核,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在村公示3天后無異議的,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
(三) 縣(市)區民政部門經審查 , 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審批 , 確定發給保障金數額,發給《遼陽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領取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異議的 , 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核實后予以糾正 。
第十七條 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于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辦結審批手續 。保障對象自民政部門批準當月起,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
第十八條 對鄉(鎮)集中和分散供養的五保對象集中審批辦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認定后 , 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區民政部門批準 。
第十九條 農村低保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市、縣(市)區、鄉(鎮)財政對農村低保資金實行單獨核算 。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編制本級年度農村低保資金需求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預算 。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年度預算,按照保障對象人數和保障標準編制每季(月)實際發放保障金需求計劃,由財政部門根據每季(月)支出計劃定期撥付 。保障資金結余的轉入下一年度使用 。
第二十一條 保障金由縣(市)區財政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按季以貨幣形式發放 , 必要時也可以給予實物 。
保障對象可以持《領取證》到指定的金融機構領取保障金,因行動不便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由本人委托或者鄉(鎮)政府指定的人員代領 。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和扶(撫)養人的保障對象,應當于每年11月末核查一次;對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對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 , 每季度核查一次 。
第二十三條 保障對象在領取保障金的同時,應當主動如實向鄉(鎮)政府報告家庭收入變化情況 , 提出續保申請 。連續2次不按規定報告家庭收入變化情況、不提出續保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低保待遇 。
領取保障金的家庭收入狀況發生變化時,村民委員會應當于當月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保障金的變更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后,應當及時報縣(市)區民政部門 。停發保障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收回《領取證》 。
第二十四條 保障對象在執行同一農村低保標準的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遷移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辦理保障待遇遷移手續,不再履行申請審批手續;跨縣(市)區遷移的,持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到遷入地重新履行申請手續,審批機關應簡化審批程序 。
第二十五條 鄉(鎮)應當建立農村低保對象名冊 。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將低保對象的農村低保待遇申請表、收入證明材料等歸入個人檔案 , 按戶統一編碼,裝訂成冊 。檔案資料錄入微機 。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民政部門、鄉(鎮)政府按照統一規定的報表格式,對上個月本轄區的低保對象、資金發放、人均補差水平等重要數據進行準確統計后,于每月5日前報上一級民政部門 。
第二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每季度或者半年對低保對象的動態變化情況和檔案資料進行檢查核實 。
第二十八條 采取隱瞞、欺騙手段騙取保障金的 , 由民政、公安部門追回冒領的保障金(實物) 。干擾管理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及侵犯農村低保工作人員人身權利、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 。
第二十九條 對為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對象出具假證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遼陽市人民政府1997年4月25日發布的《關于實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制度的通知》(遼市政發[1997]17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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