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一用人單位需要,用以證明與上一用人單位已解除勞動關系,避免其用工風險 。
1、一般性就業用途:做為錄用公司內部審核用材料,證明你目前不在職或已從相關的公司離職 。在這里就不太重要 。可以證明你目前不在職或者已從其他公司離職的證明 , 比較多 。如參、退保單據等 。
2、證據性用途:當被動的與現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時,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內,會有解除事由,如,個人原因辭職、解雇、合同到期等 , 此時,就非常重要 。與勞動者自身權益有直接關系 。并且可能對日后維權有決定性影響 。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做什么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有什么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