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手冊
1、關于供熱時間
《濟寧市供熱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濟寧市城市規劃區居民用戶采暖期為每年的11月15日12時至次年的3月15日12時 。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調整采暖期并向社會公布 。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前款規定確定本縣(市、區)城市規劃區采暖期 。
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前款規定確定本縣(市、區)城市規劃區采暖期 。
2、關于辦理時間
《濟寧市供熱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要求供熱的,應在每年的供暖期結束后至9月15日前向所在區域供熱企業提出用熱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 。
《濟寧市供熱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用戶擬停止或恢復用熱的,應在當年供暖期結束后至10月15日前書面告知供熱企業,供熱企業須在5日內為應為用戶辦理完成停止或恢復用熱手續 。
3、關于交費
《濟寧市供熱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用戶應當在采暖期開始10日前,按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具體標準交納取暖費 。
4、關于室溫
《濟寧市供熱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在室外溫度不低于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建筑圍護結構符合當時采暖設計規范標準和室內采暖系統正常運行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采暖供熱期內居民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18℃(以下稱達標溫度) 。供用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
《濟寧市供熱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居民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 , 造成自身安裝采暖設施房間的溫度低于達標溫度的,應自行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