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出宮內節(jié)育器的,1天;
2.放置宮內節(jié)育器的,2天;
3.施行輸卵管結扎的,21天;
4.施行輸精管結扎的,7天;
5.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復通手術的,14天 。
同時施行兩種節(jié)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 。
不符合本條第(一)(二)項規(guī)定的假期期間,包括職工依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享受獎勵增加的產假或者看護假期間,由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發(fā)放工資,職工不享受生育津貼 。
第二十五條 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 。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
第二十六條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且用人單位已墊付生育津貼的,由用人單位在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提供以下資料向參保屬地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一)《江門市職工生育保險生育津貼待遇申請表》(以下簡稱《生育津貼待遇申請表》,詳見附件5,用人單位加具已墊付生育津貼的意見);
(二)難產、生育多胞胎或終止妊娠及計劃生育手術的,提供醫(yī)療機構病歷或出院小結(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當次);
(三)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的書面告知承諾(計劃生育情況可通過聯網信息共享查詢的不用提供);
(四)嬰兒出生或死亡情況的書面告知承諾(嬰兒出生或死亡情況可通過聯網信息共享查詢的不用提供) 。
第二十七條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職工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用人單位可以在為職工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并向職工墊付生育津貼后1年內,憑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相應材料向參保屬地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
第二十八條 職工按照規(guī)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用人單位因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等客觀原因或者無正當理由未墊付生育津貼的,職工本人可以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結束后1年內,憑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相應材料直接向參保屬地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
第二十九條 生育津貼支付辦法 。經辦機構應當在核實用人單位或職工的申請資料后,根據職工享受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天數、每月依時足額繳費情況和用人單位墊付生育津貼情況,按規(guī)定進行一次性發(fā)放至用人單位提供的銀行賬戶(本辦法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或職工本人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并向用人單位和職工出具生育津貼支付憑證 。用人單位結合生育津貼支付憑證向職工補足生育津貼低于職工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生育津貼高于職工本人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 。
第三十條 生育津貼高于原工資標準的財政統(tǒng)發(fā)工資職工,由單位提出申請,報參保屬地經辦機構審批后,由單位在次月申報工資統(tǒng)發(fā)數據時,一并報當地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納入財政工資統(tǒng)發(fā)系統(tǒng)將差額部分支付給個人 。
第三十一條 因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申報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造成職工生育津貼損失的,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職工因在異地分娩等原因未能辦理就醫(yī)確認手續(xù)、申請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 。
第三十三條 職工或用人單位申請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審核 。符合支付條件的,經辦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支付有關待遇,并將其中生育津貼撥付情況及時告知享受待遇的職工;不符合支付條件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不予支付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和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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