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付標準
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定點醫院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實行確定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部分根據全年費用累計情況分段按比例結付以及住院醫療費用封頂辦法 。
【蘇州居民醫療保險住院待遇 蘇州居民醫療保險范圍】1.參保人員每次住院起付標準以內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負擔 。每一結算年度的住院起付標準如下:
⑴學生和少年兒童,統一為500元;
⑵老年居民、失業人員和征地保養人員,市級及市級以上醫院600元,區(縣)級醫院、專科醫院400元,鄉鎮等基層醫院200元 。當年度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準均為100元 。
⑶凡在本市廣濟醫院、精神病福利院、太倉安康醫院就醫,經確診為精神病住院治療的參保人員,其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住院費用不設起付標準 。
2.參保人員在結算年度內,每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計算起付標準后,其余部分根據其本人當年度實際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累計情況直接進入相應結付段:累計在4萬元以內的部分,醫保基金結付75%;4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醫保基金結付80%;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醫保基金結付90% 。
3.連續住院超過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結算,超過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處理 。
4.參保人員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累計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以20萬元為封頂線;超過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結付 。
二、結付辦法
參保人員發生疾病需住院治療的,憑本人社會保障卡到定點醫院辦理住院手續,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出院時直接使用社會保障卡劃卡結付 。參保人員只需向定點醫院支付個人承擔的費用(包括個人自負部分和個人自費部分),其余醫療費用由市社保中心與定點醫院進行結算 。參保人員應向醫院索取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并仔細核對 。
三、注意事項
1.在規定時間內辦妥居民醫療保險申報繳費手續的參保人員,方可享受相應結算年度的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
2.參保人員住院治療并嚴格執行轉診程序的,其住院起付線實行累積計算,其中:由基層醫療機構按規定轉診至上級醫療機構的,其在基層醫療機構收取的起付線,累積到上級醫療機構起付線;在上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后轉診回簽約基層醫療機構或其醫院聯合體機構康復、治療的,不再收取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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