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查證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詢問查證的時間最長不超過48小時 詢問查證的時間最長不超過】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
相關經驗推薦
- 無錫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有哪些特殊保護規定?
- 天麻的食用禁忌 天麻的食用禁忌是什么
- 萬壽菊種植技術和管理,萬壽菊和菊花的區別
- 自離與離職有什么區別 自離和辭職的性質是一樣的吧
- 汕頭市勞動保障局的投訴電話是多少 汕頭勞動保障監察投訴指南
- 汕頭市見習基地職責與義務
- 云南臘肉的做法大全臘肉腌制方法 云南腌臘肉的做法配方
- 汕尾市仲裁委員會的地址 汕頭區縣仲裁委管轄范圍
- 矮壯·甲哌鎓用于哪些作物,矮壯·甲哌鎓的作用
- 有機物料施用過程中存在哪些風險,有機物料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