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996年1月1日以后的服役或者工作年限,按此期間其服役或者工作年限、歷年職工平均工資或者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工資、歷年個人賬戶記賬比例,推算儲存額 。其中:歷年職工平均工資,199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按省公布的適用年度省和其所在設區市職工平均工資的平均數計算;2006年7月1日以后,各適用年度按省公布的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
上述兩段推算儲存額合并計算,作為確定過渡性養老金的依據 。
2012年7月1日(含)之后到用人單位就業的轉業、退伍軍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不計算推算儲存額 。
2014年10月1日(含)之后到用人單位就業的原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手續,其在企業退休時參照上述分段計算的辦法確定2014年9月底前的推算儲存額 。
1996年1月1日后建立個人賬戶的原行業統籌單位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參保人員流動到我省企業的,其1995年底前參照第二十五條規定推算儲存額,1996年1月1日至建立個人賬戶前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辦法推算儲存額,兩段推算儲存額合并計算 。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計算基本養老金過程中,繳費工資指數均保留小數四位;各項繳費年限均以累計月數折算為年,并保留小數四位;基本養老金各組成部分均保留小數兩位,合計數見分進角 。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員符合條件辦理退休手續的,從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 。以下從其特殊規定:
(一)參保人員申報并經批準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從批準退休時間的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參保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申報并經批準退休的,從申報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
(三)參保人員推遲退休的,在達到推遲退休年齡當月辦理退休手續,并從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
(四)參保人員申請延長繳費的,從延長繳費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并停止繳費的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 。
參保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申報并經批準退職的,從申報次月起領取生活費 。
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人員更正繳費年限的,應當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生活費),并從退休(退職)次月起執行 。
【條例全文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 退休(退職)人員未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從次月暫停支付基本養老金(生活費);退休(退職)人員死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從次月終止支付基本養老金 。
參保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者余額,有指定受益人的,發給其指定受益人;無指定受益人的,發給其法定繼承人;無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的,個人賬戶不再保留 。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原用人單位、社區勞動保障機構或者遺屬,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遺屬待遇領取手續 。
第三十一條 退休(退職)人員離境定居,提出一次性申領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將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
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員被判刑并收監執行期間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在服刑期滿后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并從刑滿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保人員在社區服刑期間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并領取基本養老金,社區服刑期間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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