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配售簽約 。有效中簽申購人按次序選定所購住房并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合同》、與代持管理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 。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各區政府應制定申購配售操作指引,配售過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
第二十三條 購買共有產權住房可以自主選擇一次性、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商業貸款或住房組合貸款等付款方式,允許承購人將所購房屋產權份額用于辦理住房貸款抵押,不同付款方式的購房價格相同 。
第二十四條 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完成配售后,由開發建設單位30日內按規定辦理交易網簽備案,90日內按規定辦理不動產預告登記;滿足不動產登記條件后,由開發建設單位按《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合同》、《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將相應產權份額分別轉移至承購人和代持管理機構名下,共同辦理不動產登記并分別領證 。
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登記的房屋產權性質為“共有產權住房”,附記欄注記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額及附注事項:“本套住房屬于政策性保障房,抵押、轉讓、繼承、使用按照廣州市住房保障政策相關規定及《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辦理” 。
第二十五條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單位公房等政策性租賃住房或換購共有產權住房的承購人,自共有產權住房交付通知送達后的90日內,應當主動騰退所占用、使用的前述住房;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承購人,自共有產權住房交付通知送達后的次月起,住房保障機構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
第二十六條 通過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配售后剩余房源閑置超過9個月以上的,開發建設單位可以申請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組織跨區調配銷售 。調配銷售后仍有剩余的,經報市政府批準可以轉為商品住宅由開發建設單位自行處置 。
第五章 共有約定
第二十七條 共有產權住房產權流轉實行封閉運行 。
滿足本市規定住房限售年限的,承購人可以向代持管理機構提出轉讓所持產權份額的申請,受讓人應當具有購買共有產權住房資格,代持管理機構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承購人所持產權份額轉讓產生的增值收益歸承購人享有,轉讓價格低于原購買價格的差價代持管理機構不予補償 。
持有共有產權住房期間,承購人不得將房屋出租或出借給除本人或配偶的直系親屬之外的他人使用 。
第二十八條 承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持管理機構按市場評估價回購或安排符合申購條件的家庭購買,產權轉讓產生的增值收益歸代持管理機構享有,轉讓價格低于原購買價格的差價代持管理機構不予補償:
(一)擅自轉讓、贈與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或設定除購房貸款抵押以外的擔保物權,拒不整改的;
(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產權住房,拒不整改的;
(三)承購人戶籍遷離本市或者出國定居的;
(四)《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九條 持有共有產權住房期間,承購人應承諾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辦理購買本市住房手續或換購共有產權住房前,必須先行向代持管理機構提出轉讓所持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申請并辦妥產權轉讓手續 。承購人在取得本市住房或換購的共有產權住房使用權之前,可以按上一年度房屋租金參考價向產權受讓方租賃所出讓的共有產權住房臨時居住,但最長租期不得超過一年 。
承購人所持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因住房抵押貸款合同違約或其他原因被司法處置的,承購人應承諾在司法處置前騰退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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