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的但目前無職業,并以某種方式正在尋找職業的人員 。
2、什么是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它是最主要的失業保險待遇 。
3、什么樣的人可以享受失業保險?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
4、失業人員在什么情況下應當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遼寧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管理規程》要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升學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介紹工作的;
(七)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指定機構組織的再就業培訓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的,及每月不按規定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進行申領審驗的;
(九)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5、因病不能進行失業登記的人員,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對因病不能進行求職登記的失業人員,經市勞動保險部門(或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實認定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正常接收,并按其參保繳費年限計發失業保險待遇 。
6、目前安慶市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多少?
根據《關于調整安慶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撫人社發[2010]68號)規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個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由原來的406元調整至525元;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由原來的464元調整至600元;
7、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的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遼寧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其中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及其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
失業人員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按重新就業后的繳費時間計算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
8、失業職工怎樣領取失業救濟金?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持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及本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到企業所在區社保分局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 。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
9、失業人員如何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不再享受失業人員醫療補助待遇;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憑醫療費票據,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每人每月不超過本人月領取失業金10%的醫療補助金 。到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住院治療的,經發放失業保險金的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可給予不超過醫療費60%的醫療補助金 。失業人員每年領取醫療補助金最多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4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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