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個沒有強制性規定,建議以法院的通知為準 。“可以向法院起訴排除妨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使其自愿搬出房屋 。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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