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問答(2023年度版)
寧波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包括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劃入與使用、醫療費支付待遇 。醫療費支付待遇包括:門診治療(含急診,下同)、住院治療(含急診留院觀察、家庭病床、住院期間院外檢查購藥,下同)、門診特殊病種治療、轉外地就醫待遇、大病保險待遇 。
職工醫保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一、參保繳費
(一)職工醫保參保范圍對象有哪些?
寧波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及其在職職工(含雇工)和退休人員;領取失業金期間的失業人員、本市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段內,非本市戶籍,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滿1年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且未在寧波市以外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 。
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險與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同時辦理兩項保險參保登記 。
除養老保險參加行業統籌的單位外,我市參保人員職工醫保參保關系所在地與職工養老保險參保關系所在地應保持一致 。
(二)職工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2022年度繳費基數以浙江省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省社平)為征繳依據,根據上一自然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按最高不超過22311元(上年度省社平的300%)、最低不低于3957元核定 。失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以3957元為繳費基數 。
生育保險基金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征繳 。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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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時對繳費年限有何規定?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后,其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達到規定要求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保待遇 。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由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構成 。視同繳費年限指2000年12月31日前的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養老保險視作繳費年限),但不包括2001年1月1日以后繳納和補繳的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實際繳費年限指2001年1月1日后的醫保繳費年限 。住院醫療保險、原過渡期外來務工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按2:1的比例,折算為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原外來務工人員大病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按4:1的比例折算為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 。
1.市區范圍內在2021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應滿15年 。參保人員退休后辦理醫療保險人員類別變更手續時,醫保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補足15年 。補繳比例為6.3%,補繳金額不計入個人賬戶 。補繳的基數按退休時執行的征繳依據且不低于本市2007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并乘以相應系數確定,其中2016年2月前退休的系數為(13%-4%)/(10%-3.7%),2016年2月(含)至2021年6月期間退休的系數為(11%-3.7%)/(10%-3.7%) 。
上述人員一次性補繳有困難的,可以選擇按月延繳至達到規定年限,延繳的繳費比例為對應月份靈活就業人員醫保繳費比例,基數為對應月份執行的征繳依據 。延繳人員在按月延繳期間享受在職職工醫療保險待遇,達到規定年限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延繳人員在延繳期間有條件補繳的,也可申請中止延繳,基數按退休時執行的征繳依據且不低于本市2007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并乘以相應系數確定,按6.3%繳費比例,一次性按規定補繳余下部分的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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