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企業用于開辦幼兒園的土地,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二條規定,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2.企業廠區內部自用的綠化用地是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140號)第十三條規定,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
3.某農貿市場用于銷售農產品的土地,是否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土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注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 。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干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 。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土地,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土地 。
4.個人經營采摘、觀光農業是否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三條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5.公園、名勝古跡的自用土地,是否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山東土地稅優惠減免政策 山東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優惠】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六條規定,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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