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 視為自行退出失業登記 , 退出期間不得享受任何就業援助政策和公共就業服務 , 并由發放《登記證》的社區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注銷其失業登記:
1、主動放棄就業要求的;
2、連續6個月未與發放《登記證》的社區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聯系的;
3、3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申領《登記證》的社區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供的公共就業服務的 。
溫馨提示:
【登記失業后 包頭退出失業登記的情形】上述人員如要求重新進入失業登記程序 , 必須由本人向原發證社區勞動保障服務中心遞交書面申請 , 說明退出和重入的原因 , 由社區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和縣級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按規定的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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