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財政局、稅務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高新區政務服務和社會事務中心、財政局、稅務局,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財政局、稅務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人社廳發〔2019〕94號)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
一、范圍對象
(一)我市各類用人單位職工應當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可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二)用人單位少報職工人數、月數或職工繳費基數的,由用人單位提出申報,經核實符合補繳條件的,可以補繳職工與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期間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最早不早于1993年3月 。其中,用人單位少報職工人數、月數且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以及其他能夠證明該時間段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相應文書應在相關部門履行各自法定職責過程中形成且產生于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前,不得通過事后補辦的方式開具 。
(三)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報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 。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報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
二、繳費辦法及標準
(一)正常繳費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依規主動申報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
在全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公布以前,正常受理參保繳費申報,暫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高于上上年度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核定繳費基數,其中,參保人員因調動、解除勞動關系等原因需及時辦理人員減少或需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暫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70%核定繳費基數 。待上年度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公布后,根據用人單位或個人申請,重新核定繳費基數 。
(二)用人單位職工補繳
1.補繳1993年3月1日后少報參保人數或少報繳費月數形成的歷年欠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以下辦法計算:
補繳金額=申報補繳時上年度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本人各年度繳費指數之和×(單位繳費比例+職工個人繳費比例) 。其中,單位繳費比例分段計算,補繳2019年4月及其以前的比例為20%,補繳2019年5月及其以后的比例為16%,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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