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住房租賃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住房租賃服務標準、行為規范和自律準則,開展職業培訓和評價,加強住房租賃糾紛的行業調解,促進企業合法公平競爭、誠信經營,引導企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
第十三條 本市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綜合運用人民調解、行業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等多種方式,統籌開展住房租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及時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住房租賃矛盾糾紛的調解提供支持和指導 。
第二章 出租與承租
第十四條 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 。
第十五條 出租住房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房屋符合國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環保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
(二)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
(三)以原始設計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改建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
(四)廚房、衛生間、陽臺、貯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于居住;
(五)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和人均居住面積符合本市相關規定;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
禁止違反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將住房用于群租 。
禁止將違法建筑、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
第十六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訂立住房租賃合同 。鼓勵出租人和承租人通過住房租賃平臺進行網上簽約 。
住房租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共同居住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
(二)增加共同居住人員的條件;
(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的基本情況;
【上海市住房租賃條例新規】(四)租賃用途、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五)租賃期限和房屋交付日期;
(六)租金和押金的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物業服務、水、電、熱、燃氣等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方式;
(九)租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
市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制定和完善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
鼓勵租賃當事人訂立長期住房租賃合同,建立穩定的租賃關系 。
第十七條 出租人應當自住房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向區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 。登記備案也可以通過社區事務受理服務機構或者住房租賃平臺辦理 。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出租人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
辦理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住房租賃合同、身份證明、房屋權屬證明等材料,不得提交虛假材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辦理登記備案出具虛假證明材料 。
第十八條 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證明材料、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二)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出租房屋;
(三)負責出租房屋及提供的設施、設備的安全,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事項,與承租人約定進行安全檢查;
(四)發現承租人在房屋內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制止和處罰等工作;
(五)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務標準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強迫承租人變更、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提前收回租賃住房;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
第十九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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